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范围包括主体

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范围包括主体
  • 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税收责任以税收违法行为为前提,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责任就无从谈起。
    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  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税收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即行为中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或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还包括其他主体,如委托征税主体、协助征税主体、税务代理人等。
    2.行为具有特定性  税收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的行为。即税收主体必须实施了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是税法,侵害了税法所保护的法律关系。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作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不履行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2)不作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不履行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作为义务。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有主动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但其违法不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
    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法律后果是税收违法行为特有的内在形态,是税收违法行为本质的表现,而且就是税收违法行为本身,所以税收主体既不能否认也不能轻视其后果。世界上不存在无结果的行为,实施了税收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某种不利的税法上的法律后果,就要追究违法主体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比如,纳税人实施了偷税的行为,就会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特定法律后果,因此要依照税法规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内涵不同
    税收犯罪要求的条件比税收违法更严格更细致,内涵也更丰富。犯罪是在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所有的税收犯罪都由税收违法演变发展而来,但并非所有的税收违法都会变成税收犯罪,仍以欠税为例,仅仅欠税只能算是违法不够成犯罪,但行为人逃避欠税达到一定的数额便构成犯罪。
  • 第三节 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本节着重介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取证参考和取证要求。鉴于各地在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不一,稽查人员可以此为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灵活把握。
    一、偷税的取证
    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取证参考见表2-3-1。
    主要涉税违法行为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1

    违法手段
    主要证据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1.伪造、 变造(隐匿账簿,根据隐匿账簿的解释,加以描写)的账簿凭证,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证明。
    2.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如销毁账簿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
    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5.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裁决等。
    6.纳税申报资料。
    7.其他证据。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不列、少列
    收入
    1.不列、少列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纳税申报资料。
    6.其他证据。
    多列
    支出
    1.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生产(经营)费用的归集、分配计算表等资料。
    3.销售成本结转资料等。
    4.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纳税申报资料。
    7.其他证据。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1.税务登记证或责令限期申报的相关文书。
    2.主管税务机关的未申报证明。
    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其他证据。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资料。
    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其他证据。

    (一)主体证据方面
    1.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经营批准文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2.其他主体资格书证。纳税人银行账号、享受税收减免的批文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主要围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供应、生产、销售、运输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等方法,以及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相关单位等取得证据。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取得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原件或经稽查对象确认的复印件。对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物流凭据、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证据一并提取;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做司法鉴定。其中,物流凭据包括: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日销单、账外账等;资金往来凭据包括:进账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
    (2)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从进货渠道核查进货量,从资金流向核查销货量,再通过库存盘点来确定其实际销售收入,并取得物流凭据、资金往来凭据、存货盘点凭据等证据。
    (3)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制作询问笔录、取得证人证言;有销毁现场的,应制作现场笔录;以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从公安等部门取得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案件资料。
    (4)其他证据的收集。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运输人员等)的证人证言或制作询问笔录;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相关的会议记录、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取得其账外经营部分的合法抵扣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提取账簿证据时,收集和固定纳税人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违反税收政策内容的账页。
    (1)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
    ①通过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材料假出库、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职工发放资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②通过税前列支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超标、超范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率、当期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数额、不得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数额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③通过违规摊销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纳税人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方法、违规摊销开办费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④将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将专用基金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⑤以白条、假发票虚列各类费用支出,超标列支各类费用支出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提取相关账簿凭证资料;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的,应提请相关部门做鉴定。
    ⑥其他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
    (2)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①对于账外经营的应税收入、或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按规定结转收入,应取得反映其真实业务状况的会计凭据、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②对于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应取得分解销售收入,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出售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及出售用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加工的产品不计销售收入,将产品或半成品自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物易物、用于职工福利商品未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③少计“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罚没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少计收入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及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证据
    (1)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2)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提取税务机关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期满后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通知书复印件。
    (3)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
    4.采取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与事实不符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2)反映纳税人虚假申报的账簿、报表等资料。提取时,可视情况只提取反映虚假申报内容的账页和虚假申报期间账上反映月计、累计发生额、余额情况的账页。
    (3)纳税人非法取得、或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发票的证据。收集纳税人不按规定做纳税调整的证据时,一方面应提取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资料,另一方面可以结合询问笔录对所提取的上述证据加以固定。
    (4)其他反映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三)行为结果证据方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申报资料,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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