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1)房地产企业: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2)除房地产企业外,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各地做法不一致  吉地税发[2009]52号: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辽地税发[2010]3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津地税企所[2010]5号: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总之,统借统还资金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还要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 因此,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获得的统借统还贷款支付的利息,其扣除条件有所不同。如果集团公司能够提供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官方证明,并且下属企业使用借款的利息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那么这部分利息是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这些条件,集团公司转贷的利息支出是可以作为税前...

  • 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关联企业间的利息支出都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从以上文件可知,即便把统借统贷看作是关联债权投资,但其符合...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或实际支付利息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统借统贷税前扣除的具体条件:下属公司向集团公...

  •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 1.建议按照集团下属单位: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处理利息支出;2.具体需要出具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的证明文件,或借款成员企业与集团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借款企业利息分摊的清单和分摊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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