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什么好处?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会做出这样的选择?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可以不进行免税货物的单独核算
可以免去免税产品的质检及国税减免税备案
纳税人之所以作出放弃免税权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原因有:1.免税销售额很少,享受免税得不到太大实惠。
2.免税的备案手续、单独核算太麻烦。
3.
执行免税政策反而多缴税(真的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玉米淀粉厂产出的饲料,你如果不相信就自己计算看) - 举例
我公司是一家面粉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产品为自产面粉、挂面及部分外购面粉。2011年5
月,我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为30万元,其中征税货物销售额为29万元(其中外购面粉直接对外销售的销售收入为9万元),饲料等免税产品销售收入1万元,进项税额合计4万元(其中外购直接对外销售面粉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企业在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于外购直接销售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从当月全部的进项额中删除,但外购商品直接销售收入并入全部销售额中。计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全部进项税额4万元-外购产品进项税额1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全部收入30万元(自产收入20万元+外购直接对外销售9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0.1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对于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能够划分,已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删除了,所以全部销售额中也应该删除外购直接销售的商品。计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全部进项税额4万元-外购产品进项税额1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全部收入21万元(自产收入20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0.14万元。
请问上述两种处理意见,哪种正确?
答:你将这个问题孤立化了。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是一个连续过程,而且购销行为并未完全对应,这与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是不同的。
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凡是本月新发生的进项税额和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都属于可以划分清楚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本月免税货物销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收入中,实际上其购置时未取得 ,其进项税额应为0,原则不存在抵扣不清的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免税饲料产品购入时,也发生了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有可能划分不清,因为其中部分也用于加工了应税产品(面粉),这就需要按公式划分了。
假定你公司购入粮食后只产生面粉与饲料两种产品,给出了两种计算方法,其第一种方法是正确的。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要点】 ①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认为,免税意味着不可以退税,一般免税企业都是国家支持行业,交税可以通过其他补助或补贴等收到更多。
从某角度来说,放弃是为了保证竞争力。有些商品也许还要经过下一节的加工环节或是销售,卖家放弃免税权的话他卖给下一家的话下一家才可以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了,不放弃的话没有销项不可以抵进项的这样的话接收方在选择买东西的时候会选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样可以抵扣进项税...
得力环保集团——乙公司将废旧物资加工为A型钢材,出售给属于本集团的另一制造企业——机械制造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8万元。根据国家财政部门国税发[2007]43号文件,该企业可以选择免税。那么该企业是否应该放弃免税权呢?我们分析如下:得力环保集团公司...
转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额体现在其产品销售价格中。所以,对非最终产品免税,一方面免税环节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直接体现为增加产品流转总过程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也 将使一部分增值额被重复征税,而且免税环节越往后,增加的税负及重复征税部分也越大。因此,会有企业选择放弃免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