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应该缴纳营业帐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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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你建帐,就必须缴纳。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 人民共和国》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2]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3.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同时有附则税目税率表列举应税科目。因此,印花税是依据正向列举进行纳税义务履行的。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合伙企业资金账薄印花税征缴问题作出明确文件。但在2018年纳税咨询答复中,多次表示: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其实,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4]25号文作出如下说明: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 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为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有注册资本,因此也不设立实收资本科目。合伙企业各伙人的出资资金到位,只能记入实收资金额或者合伙资金、合伙份额科目。按照“两则”的规定,合伙人出资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企业记载合伙人的出资额的账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明确判断是不属于缴纳印花税的范畴。
简单来说,就是合伙企业在性质上不属于企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份额行使权利。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时不设立注册资本,按照“财务两则”的规定,合伙人出资份额不存在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因此,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帐簿也不存在印花税缴纳。
需要出资。根据《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律师解答: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不禁止用劳务出资。其立法原理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且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如果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有可能造成合伙企业财产的不正当减损,危害合伙企...
需要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为: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能以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普通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网友咨询:关于有限合伙出资方式有何规定?律师解答: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