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哪些损失应作专项申报,哪些损失应作清单申报

企业哪些损失应作专项申报,哪些损失应作清单申报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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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申报是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时需遵循特定流程的一项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以下几种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可以通过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

  •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发生的损失。以上五种类型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法律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遭受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导致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于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损失原因如何...

  •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如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延期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

  •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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