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产的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视同销售处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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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是不可以视为销售处理的,应根据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具体原因来分别处理。 拓展资料: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 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境内,但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 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不用单独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 1、增值税 首先要区分是正常损失(加工过程的损耗)还是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管理失误等)。 正常损失的进项税不用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所得税 损失金额计入成本(正常损失)或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进项税额转出包括: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比如,企业在产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若又发生冲销已转出的进项税额时,用红字记入。 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及处理: 严格审核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 例如,若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则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通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账户的贷方摘要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具体办法是检查账户贷方摘要栏,追查企业外购材料的用途,明确企业是否存在非生产、销售用料,并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进项税额转出栏相核对,确定企业账面是否已经结转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 非正常损失不是视同销售处理,需要按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不用视同销售,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也不视同销售,增值税做进项税额额转出。
如果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收入的,视同销售,做销项税,同时,这部分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个是不能视同销售处理的,也就是说这个是不对的。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新税策属于正常损失,记“营业外支出”。其他发生“非正常损失”“视同销售处理”做“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判断(正确)
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
对于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如果是由于意外损失或是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 、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1、增值税 首先要区分是正常损失(加工过程的损耗)还是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管理失误等)。正常损失的进项税不用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进项税额转出。2、所得税 损失金额计入成本(正常损失)或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