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入账固定资产可否税前抵扣

估价入账固定资产可否税前抵扣
  •   有位朋友近日在笔者主持的某论坛上,提出这样的问题:“新建基建工程已完工投入使用,由于尚未办理工程决算(未取得结算发票),财务制度规定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决算前可估价列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那么,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  此贴一发,广大网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新建基建工程已完工投入使用,由于尚未办理工程决算(未取得结算发票),财务制度规定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决算前可估价列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3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和第4条第(4)项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固定资产发票未到,价值无法最终确定,对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不允许所得税前抵扣。  观点二:新建基建工程已完工投入使用,由于尚未办理工程决算(未取的结算发票),财务制度规定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决算前可估价列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4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和第23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该项资产没有列入不得提取折旧范围。因此,企业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所得税前抵扣。
  •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参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上面说盘盈、捐赠、投资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格入账(评估价格)入账,其他的不可以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

  • 我所经手的,企业采用评估固定资产的办法入帐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既然采用评估入帐,有多种原因,一种是,购建固定资产时,没有取得正规发票,建筑商偷税了,另一种原因是,企业有某种需要,必须让资产增值,采用评估,这样,就失去资产的历史成本原则,也没有原有资产的真实价值,减少了和拖延税款纳...

  • 根据税法规定,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若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正规发票等真实凭据,可以评估入账,并可以按照评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在税前(所得税)扣除。

  • 可以计提折旧。但是评估入账的是不可以税前列支的。除非你们先依这个评估值为全额完税。完税以后的。以后年度的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明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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