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优惠政策
  • 法律分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服务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 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法律分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

  • 法律分析:一、普通标准住宅免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普通住宅标准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第026...

  •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第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

  •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1、满2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缴...

  • 个人可以享受如下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4)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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