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报关单号弄错了。。。。。怎么办?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首先你不应该做红冲,报关单号及核销单号错都可以在收齐时更改的。
其次,你即使做红冲也可以,但应该先收齐再红冲。
可以打电话资询软件公司咨询热线解决。 - 报关单申报过程中千万细心谨慎,检查、确认提交申报,第一时间跟进查询报关进展,及时修正报关单。
如果报关数量错了怎么办?
申报注册海关填错咋办?
先看看其他人遇到的报关问题:
问:出口魔术贴报关数量10万片,货代建议以单位10万米申报,后来海关核实不是10万米,而是10万片怎么办,怎么办?
答:实物已出口可以打报告给海关,以后报关注意点咯,或是修改报关单。
问:报关退税——客户出货关品名液晶触摸屏,工厂开发票品名只能开液晶模组怎么办?这样报关影响退税吗?
答:品名不一致,是退不了税的,建议在出货前要和工厂沟通好开票的名字比较好,不要给自己找麻烦。
问:单一窗口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注册海关填错了,如何更改?
答:去海关现场或者电话联系选错的注册海关“企业管理科”,告知海关人员具体情况,让他们退回注册申请,然后重新选择正确的注册海关提交即可。没电话可联系12360热线查询,或者关注属地海关微信公众号查询。
报关单出错怎么改单,在哪里修改报关单?
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提交电子版材料):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原件1份,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原件1份;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件1份;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原件1份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原件1份;
(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在单一窗口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数据即可。
温馨提醒:报关单出错处罚极其严格,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商品编码输错,罚!
申报数量少1个,罚!!
申报金额多1美金,罚!!!
再次强调哦——报关单申报过程中千万细心谨慎,检查确认提交申报,第一时间跟进查询报关进展,及时修正报关单。 - 抱歉,我不做退税,所以不懂。请咨询一下国税局。
你的这个情况不需要冲销的,报关单号码和核销单号码录错,在单证收齐的时候,先做单证收齐,然后直接在单证收齐资料下修改号码,系统会提示是否用新的号码代替原号码,选是就可以了。
如果是本月的报关单,到申报数据处理里,撤销已申报数据,先撤销汇总,在撤销明细,不用冲红,直接修改,如果的上个月的已经申报的,不用撤销申报,向导第二部点“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在“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中的左边索引窗口选择要冲减的数据,点击红字按钮“冲减 出口”,即可进行冲减,然...
一种情况是报关单号输入错误。需要注意的是,退税系统中的出口报关单号是21位数字,其中包含18位的标准报关单号后接3位的项号,如第一项应输入001,第二项应输入002。因此,任何遗漏或对应错误都可能导致报关单号录入有误。另一种情况是报关单号录入正确,但可能由于系统更新或技术问题,导致信息未能...
1、进入”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点”冲减出口“进入,选中要冲减的条目,进行原明细内容冲减,保存(冲减时提示收齐单证,填入报关单号,收齐)2、再进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对产生的”Z000"进行顺序号修改,改为0001...,并且,在备注栏简明填写原因,保存 3、最后进入“收齐免税出口单证录...
首先必须申请更改原先的出口报关单,恐被警告或者罚款哦。《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6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1《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