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审批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审批
  • 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要集中的原则办理,不搞层层下放。具体是:
    (一)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二)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网上找到的!对这方面还没涉及!
  • 是的。
  •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局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纳税人享受...

  • 1、纳税人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2、减免税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机关无权擅自减免税。即减免税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

  •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局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纳税人享受...

  • (二)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四)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待遇,并追回...

  • 作为税收程序法的《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其第3章第21条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权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也就是说,减免税必须通过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关审批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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