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 企业的税负繁多,其中有两大税种是重中之重,流转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实行了金税工程,这个不必说了,想逃税几乎不可能的,除非你不怕死。所得税就涉及到税前扣除的问题。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利润=收入-成本-各项费用,成本跟各项费用就是税前扣除的项目,企业税前扣除的越多,税就交得越少,但是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呢?一个企业的正常支出,如差旅费,房租,办公费等等,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另外如工资,招待费虽然也是正常支出,但只能部分税前扣除,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打个比方,你企业效益好,工资发得多,如果全部税前扣除,税不是少交了?企业效益差,工资发不出或者发很少,费用就少,反而要多缴税。
    另外还有的费用虽然是实实在在发生的,却不允许税前扣除,比如给别人的回扣,没有发票的支出,
    因此每个企业年底要做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把不能够税前扣除的费用挑出来,清算一下本年利润,缴纳所得税。
    不知道我这样说你看懂吗?
  •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扩展资料(一) 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扩展资料: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一)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所谓的“合理”对于税务机关的操作空间比较大,而对于纳税人就比较难把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在刚成立时往往会将折旧年限拉长,以减少当期的成本和费用,不然可能当年的税收都不能弥补亏损;而在盈利时,就将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变大,成本增加,纳税变少,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进行调整。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财务软件,应该是记入当期费用还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财务软件又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两年,但需要进行备案。
    (三)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文意思类似,以前年度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并且已经在税前扣除,因政策变更需要对以前的东西进行调整,例如2014年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的是2013年,就调整2013年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的,就将当年的亏损额进行调整,将来在弥补的时候做适当的变化;如果已经多缴纳了税金,不能退税,只能在未来的年限内抵税。
    (四)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五)一致性: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金,那么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补缴,那么这个怎么入账?
    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前期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记入当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进行全年度损益调整,而这里和会计上的处理一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扩展资料: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可见,税前扣除凭证首要作用即为“证明支出实际发生”。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由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支出发生时自行填制,比如企业的出库单等。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多样复杂,在实际发生支出时,税前扣除凭证不尽相同,发票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企业的很多支出还需要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联合佐证,方可证实其真实性。比如,企业在计提资产折旧时,不仅需要购置资产时的发票等外部凭证,还需要资产折旧明细核算凭证等内部凭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出差补助: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差旅费若实行实报实销,免税限额为区内每人每天100元、区外每人每天120元。超额并入工资缴个税;如差旅费实行包干,则凭合法票据扣除交通费后,免税限额为区内每人每天430元、区外每人每天470元。超额并入工资缴个税。
    通讯补助:例如,某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低于3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计征个税。
    公益性捐赠:个人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政策依据:
    1.《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1、定义: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2、释义: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
    (3)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3、项目: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A.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B.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C.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扩展资料
    税前扣除原则
    1、税前扣除原则一般是指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其中“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技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着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
    2、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税前扣除-百度百科
  •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

    扩展资料:一、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可见,税前扣除凭证首要作用即为“证明支出实际发生”。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实际发生、要与取得的收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则性要求,税前扣除凭证是这些要求的直观体现。此外,“各类凭证”表明税前扣除凭证范围十分广泛,并非特指某一项或某一种凭证。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企业的概念和范围。“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提及到的“单位”,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中提及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扩展资料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人有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则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合法性是指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关联性则表明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扩展资料: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像社保部分就可以在计算个税前扣除 。在企业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就是税前扣除项目。
    如:管理费用(但不包括不符合规定或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超出扣除部分是指税法规定只允许扣除一部分,如定额计税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如果企业发给你1700元,那超出的100元企业在缴企业所得税时就要做纳税调增,不允许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
    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扩展资料: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税前扣除项目: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扩展资料:管理办法: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以将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和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标准通...

  • 法律主观: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在计算所得税时,...

  • 税前扣除的意思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部分。详细解释如下:税前扣除的概念 税前扣除是一种税务上的概念,涉及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减除项目。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的税款之前,可以从其收入中减去一部分金额。这部分金额通常是与纳税人经营或投资活动...

  •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就是收入-成本-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的时候,不要把所得税也减了。

  •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个人收入中减去的某些费用或支出。这些扣除项目能够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详细解释如下:税前扣除的意义 税前扣除是税收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纳税人和企业来说,意味着在计税之前可以减去一部分收入或支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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