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什么要注意的?

福利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什么要注意的?
  •   退还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所得税方面: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这句话,如果不是这几个地方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话,是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的。
      同时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你所担心的形成的相关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
      不知道我的回答对你有没有帮助。
  • 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方面,你们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由于是税务机关指定用途的,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方面,你们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由于是税务机关指定用途的,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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