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中的“未开具发票”栏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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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且货物的接受方是销售方本身的,才可以不开发票作销售,即只有“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会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的意思就是填没有开发票的营业收入。
未开具发票就是平时所说的无票销售,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交给购货方,交易已经完成,只是购货方不需要发票,销售方就没有开发票,但是纳税申报时要计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必须开具发票。但是,企业发生“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需要对本单位开具发票,就需要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的未开具发票,是指没有开具正式发票的收入,比如无票收入或者形式发票的收入。
“未开具发票”是指对外销售不用开发票部分填写的。如果前月申报时有未开 售额,这部分后又开了发票,那么本月在这栏填写负数冲回。没有未开 售的,该栏就不用填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