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外贸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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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2006年我国财政部对现行的会计准则再度修订,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首先执行新会计准则。为了更具有针对性,虽然即将出台的38个准则中有许多变化都非常重要,但此文仅就其中与外贸公司业务相关的部分准则变化情况予以说明。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里取消了过去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2.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1.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其目的是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作为利润调节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
2.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
3.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
4.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提出公允性要求。
5.没有再提接受捐赠及盘盈固定资产的处理要求。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1.企业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1.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2.扩大适用范围。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
3.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
4.新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5.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这种减值测试的难度相当大,会给财务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增加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当确认其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准则要 入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执行新准则后外贸企业工程承包项目、远期收汇的一般贸易项目的收入确认方式仍属于焦点问题。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购建或生产的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该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要求会计政策变更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新准则不允许计入发现当期的净损益,而要求对前期的相关项目重新表述。对于非重要的前期差错,则不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可以计入当期的净损益和有关项目。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新准则规定将拟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资产负债表日后股利分配(包括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均属非调整事项,仅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不在财务报表列示,不涉及会计核算。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1.公允列报。
2.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在列报时不能相互抵消。
3.财务报告的构成:我国新准则规定财务报告至少由6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1.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以净额单独列示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并将其他相关信息在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
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以现金流量发生日或平均汇率折算,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分开,单独列示。
3.外币现金流量应折算成企业的报告货币,并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对于折算汇率的选择,准则规定:“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平均汇率既可采用报告期的加权平均汇率,也可对报告期年初和年末的汇率进行简 均。
4.由于外币现金流量是企业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计量和结算单位而产生的,在来源上并不构成单独的现金流量,因此,经折算后的外币现金流量应依其性质分别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中合并反映。
5.由于汇率变动对企业所持有的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将产生影响,《准则》中要求报告汇率变动对企业所持外币现金的影响额,并将其作为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变动的一个调节项目单独列项反映。
6.由于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净额是由外币现金流量引起的,而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净额已按期末汇率调整,外币现金流量按发生日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所以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额。在实务中,这一影响额可以采用倒挤法、逐笔法、逐月法等方法计算确定。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1.准则中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以及个别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2.准则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关系注重关系的实质,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则明确: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就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3.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4.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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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账时间: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账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至少应该在申请免抵退税所属期间。2、记账汇率的确认: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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