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 第一条 根据《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征收范围,即《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第三条 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上缴税利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或上缴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是指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并在银行单独设立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专用帐户的国营企业。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十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减去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后的余额。
      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按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中有关工资基金(工资增长基金)以及有关报表材料,经过审查核实后计算。第六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从工资基金以外的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但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不得列入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第七条 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除第一年是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定并逐级下达到企业的核定数外,以后年度按照批准的上年会计报表中的工资基金表所列的工资总额发放数核定(应剔除交纳的工资调节税、罚款和滞纳金)。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八条所称“工资调节税按年计征”,是指纳税人缴纳工资调节税时,应按年增发的工资总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八条所称工资调节税“按次预缴”,是指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时,纳税人每次增发工资,都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工资基金(工资增长基金)表和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第十条 年度内按次缴纳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应纳工资调节税额=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占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上次累计已缴纳的工资调节税额
      或:本次应纳工资调节税额=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适用税率-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速算扣除率-上次累计已缴纳的工资调节税额。第十一条 《暂行规定》第八条所称工资调节税“年终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填报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其少缴税款应补交入库,多缴税款由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或冲抵次年应纳税款。第十二条 上年工资基金表中所列的工资总额发放数,如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额,税务机关有权予以剔除,并照章征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当年的工资增长基金余额,不够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应先用自有资金垫付,然后再从下年度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中归还。税务机关同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工资调节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五条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其起讫时间的计算,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纳税的当天止,不扣除节假日。第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称“偷税”、“抗税”的解释如下:
      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多报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少报应纳税工资增长总额,逃避纳税等违法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拒不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的证明文件、单据、凭证,拒绝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拒不依法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事项申请复议时,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后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不服时,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视为纳税人放弃起诉权利,税务机关应即依照复议决定执行。
  •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指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就超过部分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国务院于1985年7月3日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度起开征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以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适应企业工资改革的需要开征的。按照《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企业每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时,通过征收工资调节税,对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的国营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调节,使企业之间的职工收入水平趋于合理,把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防止...

  • 5. 对于免缴奖金税的特定工种(如矿山、建筑工人等),其奖金仍需计入工资总额,按比例征税,尽管它们原本是免税的。6. 企业财务报表中已列支但未发放的工资,根据《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施细则》规定,无论是否发放,都应计入当年工资总额,计算征税。

  • 缴纳工资调节税的单位限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他国营企业执行按缴纳奖金税的办法,不缴工资调节税。征税对象是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税率采取超率累进制,1985年开征时规定为4个级距,当年...

  •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对年度增发的工资超过上年工资一定比例所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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