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免税国家

哪些是免税国家
  • 因为问题涉及的比较广,只能提供一些参考的资料
    一、关于项目的分类
    (一)基建项目审批部门
    1.国家计委(限上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限下地方项目)
    3.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直属限下项目)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限下项目)
    (二)技改项目审批部门
    1.国家经贸委(限上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限下地方项目)
    3.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直属限下项目)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限下项目)
    二、项目性质分类
    1.名称:外资鼓励类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分类代码:A
    2.名称:外资限制乙类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B
    3.名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项目进口自用设备,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项目性质分类代码:C
    4.名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D
    5.名称:国内投资农、林、水利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二,三类(农业、林业、水利)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名商品除外。
    分类代码:E
    6.名称:国内投资能源、运输、城建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二十四类(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建筑业、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F
    7.名称:国内投资通信,冶金、机械、电子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第十一、十三、十八、十九类(通信、冶金、机械、电子)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G
    8.名称:国内投资商业及服务业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导向目录》第二十六类(商业及服务业)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H
    9.名称:国内投资其他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列明其他国内投资项目(上述1一8所列项目除外)。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I
    三、关于具体操作要求
    为了保证正确统计按新调整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审批进口的设备有关数据,除规定了项目统一编号外,还专门在H883报关自动化系统中增加了1个新的征免性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简称:鼓励项目,代码789。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凡按照国发37号文规定审批进口的设备及相关物品,不论免税还是征税,其征免性质均为“鼓励项目”。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在审批项目进口设备征免税,出具“征免税证明”时,应在“项目统一编号”后面再增加3位海关审批编号(编号规则由各直属海关自行确定)。组成共计12位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并在“征免性质/代码”栏目内填写“鼓励项目/789”。
    (二)进口单位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和“征免性质/代码”分别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备案号”和“征免性质”栏目内。
    (三)对于企业集团审批的项目,其项目统一编号中的企业集团编号(第6,7位),应按照项目统一编号的规范要求,由项目主管(直属)海关给予确定,并保证在同一直属海关辖区内,该企业集团的编号是唯一的。
    (四)对于国发37号文规定的结转项目,无需重新确定项目统一编号,其征免税证明编号亦不采用新的编号方式;征免性质仍按原规定填写,但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征免性质应填写重新恢复使用的“贷款”(代码609)。
  • 没有免税国家,应该是说免税店。
    一、什么是免税店
      免税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免税品的企业。免税商店供应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 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

      经海关批准的,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向已办完出境手续和尚未办理人境手续的出入境旅客销售免税进口商品的场所(商店)。免税店进口的商品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免纳进口各税,并接受海关监管,且定期向海关办理售出货物的核销手续。进境旅客在免税店所购得的商品,是否应纳税由海关按规定办理核放。除上述出入境旅客外,免税店一般不得将其免税商品售予其他人或转为内销。

    二、免税店的分类
      目前,我国境内的免税店主要有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供船免税店及我出国人员外汇免税商店。

    三、免税店购物条件
      到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应对象;

      2、特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及经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

      3、持有从境外带入,并已向海关申报的外币;

      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即旅客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限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

      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填写购物单在外汇免税商店营业窗口付款后,到海关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即在购物单提货联加盖验讫章。旅客凭此单到提货点提货。付款和交海关审核时,均须出示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

      旅客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免税总值限完税价格人民币2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各物品单一品种单价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对征税购买的,海关予以从宽掌握。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第一类物品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第一类物品,可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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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些国家,对于国外特定范围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不收税,例如德国、法国、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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