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府补助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取得政府补助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   答: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判定,该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如果该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分期转入的营业外收入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每期应纳税调减。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将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该补助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补助形成的无形资产对应的摊销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以后分期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额,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做纳税调减。取得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与会计账面值一致。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符合税法规定,该摊销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企业不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判定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的收入。
    一、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具体介绍如下:
    (一)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应税收入处理。《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当期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基于此规定,税收对“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仅完全被税收的规定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额纳入收益,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必须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收益相关的补助,如用于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通常无需调整;若用于补偿未来成本,应税收入时需纳税调增。不征税收入的补助,需对收益和对应费用进行相应调整。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不征税收入填写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和一级附表,应税收入收入填写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应税收入处理。《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当期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基于此...

  • 实际收到补助时,确认递延收益。购买设备时,确认固定资产和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提折旧时,同时分摊递延收益。企业需在所得税汇缴时,根据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2. 先购置长期资产后取得政府补助企业先购置资产,后获得政府补助的情况,会计和税务处理同样有所不同。

  • 如果该补助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补助形成的无形资产对应的摊销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以后分期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额,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做纳税调减。取得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与会计账面值一致。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符合税法规定...

  • 2、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同时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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