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后5年不能再查

税务稽查后5年不能再查
  • 1.2010年3月,B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对B企业的2007年-2009年增值税及其附加进行检查,并于1个月以后下发《税务行政处事项告知书》,认为B企业的取得的部分发票为虚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罚款1万元,经过行政处罚听证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B企业并无虚开发票行为,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015年10月,B市税务局稽查局再次对B企业下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B企业2007年-2009年取得的部分发票为走逃发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虽然B企业申请行政处罚听证并在听证会上解释,但是B市税务局稽查局仍然在2016年7月份对B企业处罚款20多万元的处罚决定。2.B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2007年-2009年增值税及其附加进行税务检查已经在2010年3月开始并稽查结束,既然稽查程序已经实施完毕,则不应再在2016年再次以2010年的稽查为由出具处罚决定书,具体理由如下:2010年3月启动的税务稽查程序已经终结,B市税务局稽查局再次下发处罚决定书违反相关程序性规定2010年3月份开始的稽查,已经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且经过听证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已经认定B企业取得的发票均合法合规,没有任何问题,也作出了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这说明此稽查程序已经终结,事情结束五年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再次下发对B企业2007年-2009年 处罚的通知,稽查时间跨度如此之长匪夷所思,明显违反稽查时限(详见《税务稽查时限的确定性总结》)的程序性规定。拓展资料:B市税务局稽查局将2015年的处罚决定作为2010年3月开始的稽查程序的延续,违背了行政执法的确定力、公信力以及适当性和合理性的要求B企业从2010年3月份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到2016年7月B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处罚决定书,持续6年多,远超一般的税务稽查工作时间,如果B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2010年3月启动的稽查程序没有终结,那么整个稽查时间持续了6年多,B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的整个稽查程序不仅影响了B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也未就其稽查延期或者延期理由做任何说明。根据B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做法,其已经下发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如果还可以在未来任何时间以以前的处罚决定有误为由,拖延已经启动的稽查程序,将会导致《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税务稽查时限的规定形同虚设,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的确定力、适当性和合理性要求。综上,明税认为B市税务局稽查局2015再次开始的稽查无论是作为2010年稽查的纠正还是继续都是违反程序性规定,也违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 法律分析:若稽查程序已经实施完毕,则不应再次以之前稽查为由出具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 若稽查程序已经实施完毕,则不应再次以之前稽查为由出具处罚决定书。1、追征期《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

  •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没有申报,导致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征3年内的税款及滞纳金,若存在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至5年。然而,如果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问题,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企业补交3年内所欠的税款,但不能加收滞纳金。税务稽查的具体时间范围...

  • 1、税务查账的追溯期一般是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五年。税务稽查实务中,税务局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最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总的来说,税务局翻旧账有3年、5年、无限期的三种情况。2、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没有申报,造成没...

  • 不要。税务稽查后5年不能再查,可以补缴,但是要重新补申报到少缴税款的当月,并且缴纳自你应申报期最后一天起至本月补缴税款日期止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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