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5 48号文件有效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怎么理解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没作废,但有部分条款失效。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现有部分条款失效。具体是:依据财税[2015]5号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失效。法律依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
您好!财税〔1995〕48号文有效,但财税〔2006〕21号对财税〔1995〕48号文中第一条作了补充,即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规定,对於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
没作废,但有部分条款失效。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现有部分条款失效。具体是:——依据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失效。
法律分析: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免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第一条,其纳税主体应当是进行再转让的联营企业,而非进行投资的个人或企业。这个规定强调了,尽管投资行为发生,但不动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已转移到接受投资的企业手中。因此,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责任在于接受投资的企业,而非投资者本身。再转让的行为是由接受投资的企业执行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