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4月8日实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如何看待4月8日实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 作者:春晓de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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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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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行邮税也同步调整。据财关税〔2016〕18号,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以及行邮税政策同时进行调整。同时,4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缘由

    4月8日之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新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

    1.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3.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4.新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电商企业未能接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易,快递企业不能提供三单信息的交易,以及个人海淘,都还可以以行邮税的方式计征。



    新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细则

    针对保税进口和直邮进口,税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限值,单笔交易限值从1000元提升至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则提高到20000元。

    第二部分是税率的调整,行邮税不再适用于跨境电商通道,而是改成进口跨境电商综合税形式,即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就是说,新税制不再由行邮税代替关税和增值税。

    关税方面,新税制改革之后,具体来看,在限值之内(2000元以下),跨境电商关税税率暂设为0。如果超过限值,则对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缴纳关税。单个不可分割商品价值超过2000元(以奢侈品为代表)限额的,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全额征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均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增值税纳税额为17%×70%=11.9%,消费税为30%×70%=21%。

    这就意味着,新税制将取消50元免税额,将现行的行邮税制改为按一般贸易的70%征收增值税,或者说是在一般贸易基础税率上打7折。

    跟行邮税政策比对,新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从1000元提高到了2000元;但把单个不可分割商品限值额从5000元,下调到了2000元。

    按照调整后计税方式,不同产品税率有升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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