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破产或注销了会计档案是否还需要保存?由谁保存?

公司,企业破产或注销了会计档案是否还需要保存?由谁保存?
  • 有主管部门的由你们的主管部门进行保管,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注销后一般都不按这个规定进行保管,只要你们的注销手续办完了,如果自己没有必要保存,就可以不保存了,谁还会找你呀?!
  • 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注销以后的会计档案由破产注销的主管单位或财产所有者的代管者移交当地档案管保管五年,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移交工商局或由工商局,法院指定的单位代管。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法律主要依据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局会同制定。

    扩展资料:
    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 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
    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开销户登记簿; 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 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2、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3、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
    下级行上报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 报表及附件、说明);联行往来清单及查询查复书;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存、贷款单位余额对账回单;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卡片;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协议; 其他需要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销毁规定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档案
  • 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注销以后的会计档案由破产注销的主管单位或财产所有者的代管者移交当地档案管保管五年,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移交工商局或由工商局,法院指定的单位代管。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法律主要依据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局会同制定。

    扩展资料:
    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 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
    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开销户登记簿; 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 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2、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3、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
    下级行上报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 报表及附件、说明);联行往来清单及查询查复书;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存、贷款单位余额对账回单;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卡片;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协议; 其他需要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销毁规定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档案
  • 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注销以后的会计档案由破产注销的主管单位或财产所有者的代管者移交当地档案管保管五年,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移交工商局或由工商局,法院指定的单位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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