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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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如果是非金融企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其买入价也是按上述规定计算吗?为什么要减去红利收入?
2、财税[2003]16号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但是,也有文件没有规定“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这项内容,只规定可以减去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请问如何处理?
【解答】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红利收入不缴纳营业税,但转让环节作为成本扣除。
财税[2003]16号文件中对买入价的确定方法,明确为“金融企业”,但实际处理中,其他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均可以作为计税营业额的减除项目。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
针对非金融企业纳税人多次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情况,在国家无新政策出台前,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的指导原则进行计税。此规定将金融商品分为四大类: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同一类别下不同种类的金融商品买卖结果的正负差额,...
对非金融企业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多次发生有价证券交易行为的,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
对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此处的纳税人包括了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根据现有政策,只对“个人”暂免营业税,即对企业买卖金融商品的行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