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是什么情况?可以用于单位报销吗?

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是什么情况?可以用于单位报销吗?
  • 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 ;
    二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 ;
    三是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报销的,不过具体还要看公司规定!
    对于营改增之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而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业务时, 的税率栏内究竟填写什么内容?我们的政策其实经历过从不完善、不统一到完善和统一的过程。
    最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只是简单地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对于如何开具,特别是税率栏与税额栏如何填写,则未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各地国税局根据自身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进行了补充。其中不少地方参照总局有关免税政策开票,即要求纳税人在开票时,在税率栏内填写“***”。
    但这种局面很快得到改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认真总结营改增中的问题,特别明确: 对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时,一律在发票税率栏内填写“不征税”,并强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还进一步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在 的税率栏内可以填写“不征税”字样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 ;
    二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 ;
    三是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 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的填法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吧,在开出 时,税率一栏应填写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才填17%。至于应交的增值税税款通常是以当月或当季度所有开票金额合计/1.03*3%来确定,未达起征点的无需缴税。

  • 总的来说,对于免征增值税的企业来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将税率填写为0%,是准确反映其免征增值税状况的最佳做法。这不仅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税款缴纳,还能确保企业税务合规,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并不是区分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标准,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选择与具体应税业务的计税方法、税收优惠资格等等情况息息相关,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由此可知,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适用相同的税率,不需特殊选择。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是一样的,与纳税人的类型有关。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应当填写适用税率(17%、11%或者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应当填写征收率(3%或者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征收率”栏次应选择“免税”,不应写“3%”。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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