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和纳税人的权利分别是什么?
-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以下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4)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核定应纳税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四十条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7)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四十条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8)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9)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0)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1)追征税款、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
(12)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1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14)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税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5)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6)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7)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8)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我国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包括: (1)征税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因征税而进行征收管理的权利。如要求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合法使用记账凭证、发票,提供纳税资料;依照税法规定采取一定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依照税法规定或授权审批减税、免税、延期纳税等等。 (2)税法解释权。...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核定应纳税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追征税款、滞纳金。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者代...
主管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的主要执行者。它负责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工作。这包括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制定税收征收计划,监督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收工作,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二、税收管理 ...
2. 职责:主管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税务登记、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它负责对纳税人的申报表进行审核,对纳税人进行税收辅导,确保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还负责查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3. 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对于纳税人而言,主管税务机关是其日常税务事务的主要对接...
一、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 税务主管机关是负责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能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执法等。其负责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二、税务征收管理 税务主管机关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税务征收管理。这包括税务登记、账簿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