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8年的所得税法规定的管理费用里面招待费是具体怎么扣除的?

请问2008年的所得税法规定的管理费用里面招待费是具体怎么扣除的?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会计作帐时,应全额入账,票据全部附在记帐凭证后面。按税法规定,只是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60%准予税前扣除,另40%调增纳税所得额,并且税前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补交的所得税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外,其他调整都在汇算清缴报表上进行,不作帐务处理。

    业务招待费不得列入福利费列支。
  • 你可以全部按实际入业务招待费,等2008年底汇算一下,不符合规定的调入福利费。
  • 报销时还是全额进入管理费用,只是到年底所得税会算时,多进入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就可以了,入帐时发票要全贴上,超过部分不用调帐,
  • 按全额报销,全额做"管理费用",其他是所得税计算的事!
  • 根据你的描述,提出两个处理建议:
    1、按照正规的做法,全部做管理费用,年底汇算清缴是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把超规定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但无需调帐。
    2、如果你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现在还有不少剩余额,那么可以这样做:每月将60%的招待费入管理费,剩下的入福利费,这样汇算清缴时就不用做纳税调整,也算是合理避税吧。
  • 招待费。没有必要太在意,规定不严
  •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 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2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8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不超过500元的, 税率5%, 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税率10%, 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

  • 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内资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但是,为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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