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征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是否应补所得税

带征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是否应补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广东叫“带征”)。

    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
    所以,其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因此,查账征收的企业需要纳税调整。

    而采取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销售收入额*带征率。
    所以,不管采取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多与低少,都不影响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故,您业务招待费超支税务机关是不会要求作纳税调整的。何况你经纳税调整后仍然是亏损,更不需要补交税款。

    问题补充回答:按照税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查账征收与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你平时报送的也是《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类),没有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报送《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所以说,汇缴清缴还是核实你公司的应税收入是多少并依据核定的带征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 如果你们调整完应纳税所得额以后,

    应纳税所得额还是负数的话。

    这个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但,被税务机关查补的除外。
  • 业务招待费超支是应补所得税,如果纳税调整后还是亏损,是不交所得税的,还应注意一点就是.业务招待费如果说不超支也应有40%作纳税调整只许业务招待费的60%进入税前
  • 对于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如果未调增后未仍然没有应纳税金的,是不应该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只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因为企业未发生应税行为。如果税务专管员坚持要罚款加收滞纳金,那么可以有下列选择:1、在税务机关未作出书面处罚前,先分别找专管员、管理所的领导和所得税科的领导,...

  • 业务费超支,只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可分配的税年利润),不需要调整帐户的。

  • 而采取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销售收入额*带征率。 所以,不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多与低少,都不影响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所以你的业务招待费超支税务机关是不会要求作纳税调整的。

  • 招待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是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是税法规定。超支的部分不需要转入福利费,因为并没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部分只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了。

  •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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