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律制度中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是不是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律制度中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是不是视同销售???
  • 是的。
    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自制,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予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殖税。
    增值税法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的原因有二
    其一,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的;
    其二,如果这些非应税项目直接耗用外购的包含有增值税的货物,则计入这些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成本中包含有增值税。因此,为了使各非应税项目成本便于比较,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对“对外捐赠”给了定义,即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但税收文件提及的“无偿赠送”应该既包括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也包括赠送给没有直接关系的非公益事业的行为。因此要比“对外捐赠”包含的范围更广。
    即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在理解上主要要和“随货赠送”区别,“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 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

    但基于:企业的此种行为过程中:其进价与税法是核定的售价应该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进项税和销售税是一样的。所以从实质上考虑的话,不视同销售也是可行的。 但划分的关键应当不是“礼物”和“货物”,而是物品的价值及属性。是否作视同销售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掌握。这里是以前本版的探讨,你看一下,挺有趣的。
    关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有这样一个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上述所说单位,实施细则这样解释: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一些公司在新年之际,往往会购买挂历,赠送给经常有往来的客户,对此税务部门说,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自制,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予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殖税。
    但对于从打字复印社购进的名片,从印刷厂购进的宣传彩页,也一样分发给客户,税务部门的回答是不用缴纳增值税。购买挂历赠送客户和购买名片、宣传册赠送客户为什么不同呢?仅仅是因为价值上的区别?
    类似情况很多,比如,其他单位开业,一些企业为表示祝贺,会购买花草、匾额,赠送给了对方,是否也缴纳增值税? 还有单位用于招待的烟酒等也是无偿赠送他人的是否应纳税?逢年过节,金融保险企业外购一些礼品,如春联等无偿发放给客户是否纳增值税?据我了解,对金融单位外购一些礼品,如春联等无偿发放给客户的行为,有些地方是作视同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的,但大部分地区没有要求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我想,这些都应该不属于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的范围,直接计入企业费用即可。
  •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不属于销售业务,增值税法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的原因有二,其一,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的;其二,如果这些非应税项目直接耗用外购的包含有增值税的货物,则计入这些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成本中包含有增值税。因此,为了使各非应税项目成本便于比较,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在移送货物时,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及其所用货物的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账户;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账户;按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若购进货物时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视同销售。
    例4: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本月将自产的a产品100件用于本企业生产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售价为200元/件,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 400
    贷:库存商品 1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应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额。
    (五)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存货投资并非销售业务,而是一种资产转变成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因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和加工费中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就流失了,购买货物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也流失了。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所投资货物的计税价格乘以适当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与投资货物的公允价值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投资货物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投资货物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 是的。税法有很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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