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正在执行的进出口税收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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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税收基本政策概述主 要 内 容
第一部分 进出口税收基本政策
第二部分 全市出口退税工作概述
第三部分 日常工作管理要点
第四部分 海关特殊监管区退(免)税管理
第一部分 进出口税收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五种方法
(一)增值税:1、免退税 2、免抵退税 3、免税
(二)消费税:1、免税 2、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三类方式
一是从贸易方式上分: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特殊贸易
二是从企业类型上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小规模企业
三是从经营方式上分:自营出口、委托出口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享受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企业主要包括:1、对外贸易经营者2、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3、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五、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
1、享受一般退(免)税货物的范围(同时具备)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试点地区除外)。
2、享受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
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等。
六、现行出口退(免)税税率
(一)增值税退税率
基本退税率:5%、9%、13%、15%、16%、17%(变化)。
特殊退税率:0%和3%。
各退税率档次合并,增值税退税率应为:0%、3%、5%、
9%、13%、15%、16%、17%八档。
(二)消费税退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
率或单位税额,依据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征税率征多少,退税率退多少。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七、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应退增值税: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应依
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应依据税务机关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为计税依据。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应退消费税:1、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
依据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2、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据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
据,为“离岸价格”。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
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特殊情况的除外)
八、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收出口缴款书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除外)5、出口发票
九、预算级次
1、 2003年底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前,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为中央级100%负担。
2、机制改革以后,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基数内中央100%负担。
3、在2005年又做了变动,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分级负担比例为92.5%:7.5%。
日常工作管理要点
一、 退(免)税单证时限规定
二、 视同内销税规定
三、 不同情况下的免抵退税政策
四、 出品货物货退(免)税计算
一、 相关时限规定
(一)报关单申报时限的规定
1、生产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可于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国税发[2004]113号)
2、外贸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2007〕1150号)
3、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收齐有关出口凭证,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相关时限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限规定
从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国税函〔2008〕265号)
(四)认定手续办理前出口货物申报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
1、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
2、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2005〕51号)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范围及计算
视同内销征税范围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视同内销征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公式: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不同情况下的 “免、抵、退”税政策
(一)生产型集团公司经营的出口货物
(二)视同自产的出口货物
(三)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国家列名企业)
(四)新办小型企业与新发生出口业务退(免)税
(五)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的税收规定
(六)“免、抵、退”税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增值税计算
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
①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金额×退税率
②不予退税计入成本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3)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退(免)税管理
一、出口保税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的相关规定
(一)出口到保税区的退免税规定
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视同内销);
2、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可自行选择)。
(二)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税规定
1、货物运往物流中心的方式有两种情况:
(1)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
(2)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
2、区外企业退税附送单证
(1)出口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
(三)保税区与港区联动退税政策
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
1、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
2、园区货物销售国内的,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实行征税;
3、在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4、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国办函[2004]58号)
(四)出口监管仓库
经海关和国家税务部门同意实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署加发[2005]39号)
二、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规定
对出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海关比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对区外企业的规定
1、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区外企业可凭出口退税凭证申报办理退(免)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等原材料,进区时区外企业可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4、2008年2月15日起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财税[2008]10号、国税发〔2008〕91号)
5、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6、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7、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对区内企业的规定
1、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除外),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3、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出口加工区退免税相关单证要求
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汽),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四) 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要求附送的资料
耗用水、电、气(汽)退税附送资料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汽)退税申报表》;
2、供水、供电、供气(汽)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支付水、电、气(汽)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注:水、电、气的退税率13%,汽的退税率11%。
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内容如下:1、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2、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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