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财税[2000]7号与国税发[2002]13号
- 两个文件是一致的,都是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方面的规定。即,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视同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集团企业之间相互资金往来可能引发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的税务处理上。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发布的财税[2000]7号通知,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涉及的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同时需警惕潜在风险。通知明确指出,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允许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
问:1,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
2000年8月31号废止1.依据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对依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 2.依据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1,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