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5 92号文件还执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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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第092号) 有效
- 废止了,详见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附件10,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中就有财税字[1995]92号
附件10,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中就有财税字[1995]9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字[1995]第92号文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国家对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办法进行了调整。对于那些在1994年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今后无论是直接出口还是通过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都将继续采用“免、抵、退”办法进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公式和具体步骤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亲规定执行。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并以作价加工方式将减税进口原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就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
其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其二、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