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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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 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 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法律依据: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安置残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
具体来说,单位每安置一位残疾人,每年可获得的增值税退还额度或营业税减免额度,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于增值税的退还,主管国税机关会按月进行,若本月已交的增值税额不足退还,则可以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
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并没有对退税款指定专门的用途,因此企业收到的退税款只能按照征税收入处理。根据相关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款应被视为企业的应税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