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77号是否作废?

财税[2006]177号是否作废?
  • 已作废。相关通知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以前百度知道有过相关问题了,您可以查着看一下。

    建筑业涉及得少,不太熟悉。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7号 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此文件链接: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856&flag=1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的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

  •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也被明确废止。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由分包方以其...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出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7号》,已经根据财税[2009]61号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该文的规定。“如果山东的企业在江苏承包了工程,那么江苏的...

  • 是的,建筑业预收款是全额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照营业税3%,并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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