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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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率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统一税率都是25%,小型微利企业是20%的 企业所得税,这个要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才行。
  • 08年起实行新的所得税法,内资企业一般按百分之二十五的税率,小型企业为百分之二十,高新科技企业为百分之十五,外资企业一般按百分二十五,但合作合同尚未履行完的,还有一个过渡时间。到期后内外资企业税率一致。
  • 应纳税所得:253.325 补交税款:253.325*0.25-30=33.33125

  • 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方法如下:企业所得税计征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核定征收下,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 1、会计利润=560-400+80-66+6-32.4-86-20+34+10-25=60.6 2、公益捐赠扣除限额=60.6*0.12=7.272 3、该企业2011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60.6+(18-7.272)-30*0.5)*0.25=14.082万元

  • 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11.75-2.35=9.4 应补缴所得税税额=9.4-3=6.4

  • 我做过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审计,注意事项如下: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主要有:1、超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不规范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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