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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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应按照总局制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额,不能执行核定征收的政策。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缴企业所得税。这说明,对于分公司而言,若其所属企业采取汇总纳税形式,那么分公司应当避免使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基于税收公平与准确计算的原则,旨在避免税收漏洞,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与合理。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一般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征收方式有两种,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的税率都是25%。1、查帐征收主要指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计算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能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1)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
分公司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企业所得税。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二者不能同时核算出来的;3、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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