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吗

营改增后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吗
  • 营改增后不是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一些不符合规定抵扣的还是不能抵扣的。
    以下情况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7)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 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8)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既然企业购进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是不能抵扣进行税额(原因是此类汽车无法区分是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还是办公用途),那么该车的维修费和油费自然也不能抵扣进项,这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不得抵扣进项应该是同一道理。如果油费是用于其他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货车,其增值税必然可以抵扣,这一点不存在任何争议。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的实施文件出台,建议企业取得油费发票时先行抵扣增值税,日后真不行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那可不是
    如果是老项目是不能抵的
    另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1、营改增后不是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一些不符合规定抵扣的还是不能抵扣的。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况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前述5种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7)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 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8)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并不是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下面是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整理的,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抵扣的情形:
    1. 票物不相符;
    2. 全部联次非一次开具;
    3. 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具;
    4. 项目内容填写有误;
    5. 涂改、字迹不清晰;
    6. 其他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
    8.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能抵扣;
    9. 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0.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1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1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6.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 ,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21.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2.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3.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24.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5. 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
    26. 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7. 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2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29.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
    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则可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并不是取得的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对于取得的专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有规定的项目不得抵扣的情形,你可以去看一下,这里我可以给你把第27条列举在这里: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营改增后不是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一些不符合规定抵扣的还是不能抵扣的。以下情况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 1.建筑业营改增后,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可以.抵扣项目: (1)建筑公司提供的劳务的进项税(含包工包料的工程款) (2)买材料的进项税 (3)日常办公费用的进项税(办公用品、水电费等)

  • 对于接受方或购买方来说,无论开票方或销售方是如何征收方式,只要是取得的是专票,经认证后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通过后就可以抵扣。和行业没有关系。

  •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员工福利支出的费用也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2. 如果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那么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 企业如果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为销售行为,需计入销项税额。4. 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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