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司法考试-税务机关可不可以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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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是两个概念。税收保全是指在涉税项目还没完全查清前,采取的临时性税收担保措施。而税收强制则是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前提下,经过责令限期缴纳、或责令限期正后,纳税人不作为,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
做律师呢,比较赚钱,当然这是N年后,刚开始起步是很辛苦的;再就是考进法院、检察院做法官、检察官啦,公务员。福利应该还是不错的,不过据称公务员还是进司法局比较轻松。当然一些工商局、税务机关的公务员也招法律专业的,但这些就不要求过司考了;还有可以做仲裁员、公证员,但觉得这些可能需要工作经...
严格说不符合,因为条件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你现在只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当然,建议你咨询招考单位或人事局(人保局),和他们说明情况,看看能否通融下。
法院需要参加司法考试,税务局除了公务员考试外就不需要啥专业资格了,也就是说税务好混。不过法官的裁量权比较大,拿到灰色收入的可能性也较大。税务机关现在管理越来越严格了,灰色收入不好拿啊,当然集体性的灰色收入还是不少的,但个人吃黑钱的机会越来越少,除非你已经是税务所长或实权局长了 ...
不可以。今年开始的政策是可以允许法学本科报名,放宽区专科。中山大学的明显不在此范围内。每年会提前几月召开司考的会议,决定范围时间等,你可以密切关注!
不一定。在放宽地区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