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香港公司来避税

如何利用香港公司来避税
  •   利用香港公司来避税并不是每个企业都适用的,前提是:做进出口贸易。
      因为香港政策具体有海外利得,那么就可以利用香港公司作为转口贸易起到合理的避税。
      首先要去开立一个帐户,可以去香港开户,如果嫌麻烦也可在内地的外资银行开立,我们称这个为离岸帐户。离岸帐户的作用是资金出入方便国内国外、公司、个人、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外汇进出自由,任意支付,相当于个小钱包。
      出口避税的操作方法:比如您的客户是美国的一间A公司,您的购货成本是90万美元,卖给美国是150万。这时用您香港公司以最低价100万元收购,然后再以150万转卖给您的最终美国客户A公司,操作时有两个合同,但深圳的货物可直接发往美国,美国A公司根据合同将货款150万付至您的香港公司的帐户,而您的香港公司再把有关成本等费用100万付至深圳您公司的户口。这样就起到了避免汇率损失的作用,特别在税收方面,由于留存香港公司的50万利润不是在香港发生,可向香港税务局申请海外利得,无须缴税,那么这次国内只需按10万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口业务可以逆向操作,您从海外客户处进口了80万美金成本的货物,最终销售给您国内其他客户130万美金,那么您国内就要按50万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现在您可以利用香港公司完成这样一笔业务,首先,先以香港公司名义将这笔80万成本的货物先买下来,再以一个较高价120万卖给您国内自己的公司,最终还是130销售给您最终客户,这样一来,您国内只需按1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另40万利润则成功留存在香港公司帐户内。
  • 利用香港公司来避税并不是每个企业都适用的,前提是:做进出口贸易。因为香港政策具体有海外利得,那么就可以利用香港公司作为转口贸易起到合理的避税。首先要去开立一个帐户,可以去香港开户,如果嫌麻烦也可在内地的外资银行开立,称这个为离岸帐户。离岸帐户的作用是资金出入方便国内国外、公司、个人、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外汇进出自由,任意支付,相当于个小钱包。出口避税的操作方法:比如客户是美国的一间A公司,购货成本是90万美元,卖给美国是150万。这时用香港公司以最低价100万元收购,然后再以150万转卖给最终美国客户A公司,操作时有两个合同,但深圳的货物可直接发往美国,美国A公司根据合同将货款150万付至香港公司的帐户,而香港公司再把有关成本等费用100万付至深圳公司的户口。这样就起到了避免汇率损失的作用,特别在税收方面,由于留存香港公司的50万利润不是在香港发生,可向香港税务局申请海外利得,无须缴税,那么这次国内只需按10万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香港公司的相关信息,推荐选择骏德集团。骏德集团从业超过20年,拥有一支专业的会计师团队,以及丰富的资源和经验,专业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开户、香港公司做账审计、香港公司资金回流、跨境电商财税合规、境外投资备案以及架构搭建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在线咨询注册香港公司】
  • 实施纳税筹划无论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还是从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强调依法治税和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倡导“用税”的理念,税收是国家提供给纳税人公共产品的价格,毕竟税收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侵犯。在市场经济不是很健全的国家,更是要强调纳税筹划,以便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合法的权利。
    一、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有所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熟悉自己有哪些权利,并充分享受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但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1) 延期申报权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延期申报的原因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在报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纳税人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 延期纳税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得加收滞纳金。”
    (3) 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4)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如数退还。
    (5) 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注册税务师及相关工作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和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请和申诉得到及时办理。
    (6)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7) 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清单。纳税人因故被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因为这一方面证明自己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受到了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又说明自己已经遵守了国家法律。因此,如税务机关不按法律规定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8) 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法律凭证,交给纳税人保存备查;纳税人也有权依法索取完税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9) 保密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泄露给与税务检查无关的人员,否则可能使该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为其保密。
    (10) 拒查权
    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 拒付权
    纳税人违犯了税法需进行罚款处理时,税务机关必须开具收据。纳税人付了罚款并收到罚款收据后,证明自己已经接受惩罚,承受了法律责任。若税务机关实施上述行为时并未开具收据,纳税人则有权拒绝履行或合作,借以约束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
    (12)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中,还可以就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13) 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财经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结合我国的征管法,我国的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公民、法人在发生纳税行为时有义务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工商企业在分设、合并、迁移、转移、歇业、破产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和给予罚款处理。
    (2) 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
    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是税收征收管理中证明其应税项目和计税的依据。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对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账簿、凭证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一些强制性决定,纳税人有义务接受和服从。纳税人伪造、编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凭证,将被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3) 纳税申报义务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有义务依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报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应忠实履行这一义务,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税款。对漏报、不报或拒绝申报的,不按规定期限预缴和清缴税款的,均要被依法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 按时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理所当然有义务按时足额纳税。我国的税法对每一税种都规定了纳税的最后期限,纳税人一旦超过纳税期限,税务机关都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限期过后仍不缴纳的,则应依法予以重罚。
    (5) 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的义务
    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相对应,纳税人还有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6) 及时提供有关税务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部门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二、纳税人若税负沉重,通过纳税筹划是企业减轻税负的正确选择
    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三条路可以选择:(1)逃税,即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并非完全由于自身的原因,国家税法政策上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选择逃税的可能性。例如,目前在北京房屋租赁市场中,很少存在合法纳税行为,这主要是因为如果要合法纳税,则需要交7种税,税收占到了租金收入的30%。面对如此高的税收负担,纳税人也往往只有选择逃税。但是,逃税的违法性,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饮鸩止渴。(2)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消极对待,压缩经济活动规模,最终会导致整个经济的萎缩,这一点根据“拉弗曲线”也可以得到印证。按其观点,只有较为合理的税负才会扩大生产,从而税基增大,税收收入增加;较高的税负只会抑制生产,最终破坏税基。正所谓“源远才能流长,根深方能叶茂”。但是,在国家宏观税负不能立即减轻的条件下,选择这种做法,最终只能被市场竞争所淘汰。(3)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这才是企业迎接进入WTO后的挑战,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是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之举。
    三、 加入WTO,企业竞争国际化的趋势,使纳税筹划更具必要性
    入世后,中外企业将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就在于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国外企业的财务机制已经较为成熟稳健,可以通过各种纳税筹划方法使企业整体税负水平降低,从而相当于增加了盈利水平。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 企业要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四、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产权清晰化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三资企业在利用纳税筹划实现合理节税上对国内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也正体现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产权清晰,法律意识强的特点。反观国内企业,长期以来在纳税上一直走的是“关系税”、“人情税”之路,逃税风盛行。在当前国内企业市场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 入世参与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 的企业一旦作为独立的个体,就必然要构造明晰的产权机制与强大的动力机制,参与市场竞争。因此,上缴国家的税收就成为了企业的成本支出,而通过深入研究纳税筹划的各种手段予以控制。只有这样,现代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 现在高价收购香港公司的中介,多数会被中介卖给洗黑钱的人
    我于两年前将一家已注册多年的香港公司通过中介转让给他人
    公司的董事做了变更,但因听信中介的话公司的银行账户未作签字人变更(中介骗我公司转让后,法律责任就转移了,银行系统会自动变更)
    接手的人后来利用钓鱼邮件进行诈骗多家海外公司,海外公司向香港警方报案
    今年我去香港,被香港警方以涉嫌洗黑钱扣留,缴纳了10万港币的保释金才得以保释
    和香港警方交流后,发现他们有很多这样案件,很多国内的人不了解香港法律法规被中介忽悠误被卷入洗黑钱
    我们组建了一个转让香港公司受害者群,目前受害者多达三十多位
    请大家了解注意
    有相同情况的朋友,大家一起交流
  • 很多公司选择在香港注册公司,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国内的高额税收。那么香港公司应该如何避税达到不交税的效果?
    首先因为香港利得税为纯利润的16.5%,并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账面做得不盈利或利润不是来自香港,那么可以不用交税。例如合同不是在香港当地签的,客户也不是香港的(卖家跟买家),货物没有在香港当地报关,没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的办公楼和聘请当地员工,接单不在香港完成,直接把开销做大,把利润做没。
    由于目前香港会计师大部分都不做离岸公司海外利得豁免了,所以如果想避免税收只能通过将公司利润做亏损,从而达到不用缴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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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居于世界范围内的中上水平。因此,一般企业的减税方法是将企业利润保存在海外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大部分158企业选择6917在香港建立公司4431,只有小部分选择在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原因在于香港和内地的税务机关签署了具体的税务相互协议,对企业实际运营更加方便有效。

    香港企业所得税率为16.5%,内地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举例,如果企业将100万元的利润放在香港,那么就可以节省8.5万税额。

    那么怎么将利润转移到香港子公司呢?

    一般是采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转让方式。

    这种方法的本质是让香港子公司向有关联的大陆子公司销售“高价商品”,增加香港企业的利润,同时降低大陆公司的利润,从而将利润“转移”到香港。

    在香港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的S. 61A规定中,如果一笔交易没有其他商业实体,而唯一的目的是避税,香港税务机关有权将部分或全部交易裁定为无效,或者调整交易的价格,这将导致避税的失败。

    因此,为了确保避税的运营合法性,香港子公司向内地子公司销售的这款“高价商品”必须得到香港税务机关的允许,以免被驳回。

    转到香港公司的具体要求

    如果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一个“实体商品”,则税务机关会考核该商品是否超过了公开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辅助判定它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考虑此行为的唯一目的只是为了避税。

    如果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商品是一个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商品的“虚拟商品”,这样税务机关认定其超过市场价值的判定将会非常困难,无法认定满足以上s61A等条款的话,就不能拒绝该关联方交易。

    因此我们就可以顺利将大陆公司的利润输送到香港公司了,也就自然达到减税的目的。

    事实上,合理的避税方法有很多。应该结合企业的行业背景和业务类型进行具体讨论。
  • 1、通过价格转移实现合理避税 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香港公司注册后,首次以香港公司名义与海外客户签订了100万的交易合同。随后,香港公司以较低价格购买了70万的货物,并将其转售给国内企业。接着,香港公司再次以标准价格将货物交付给海外客户,并从中提取了30万的利润,最后将70万元发送给国内公司。通...

  • 2. 在大陆有公司的企业,可利用香港公司名义洽谈业务,用香港公司账户接收汇款,避免产生营业税。3. 进行贸易出口时,通过香港公司获取中间差价,在离岸公司中无需纳税。4. 一种常见的操作方法:注册香港公司后,以香港公司名义接海外客户订单,假设订单金额为USD10万,接单后下单给国内工厂生产出口,假设...

  • 首先,您需要开立一个账户。这可以在香港本地银行或内地的外资银行完成,我们称之为离岸账户。离岸账户提供了资金自由流动的优势,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可以自由进行外汇进出,方便进行国际支付,就如同一个便捷的资金中转站。出口避税的操作流程如下:假设您的客户是美国的A公司,您的采购成本为90万美元,而...

  • 香港公司如何实现合理避税?首先,通过海外贸易,尤其是转口贸易,可以有效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具体操作如下:企业从内地采购货物,随后以高于采购成本的价格销售至海外,如将货物直接运往海外目的地,香港公司作为贸易中介,收取服务费,不直接参与货物运输。通过这样的方式,企业能减少关税负担,并利用香港公司...

  • 香港公司利得税避税方式 不活跃报告策略包括:无业务运营、账户无资金往来、无动产、不动产持有。核数师报告适用于正常运营的公司,需进行实际账目审计,并由持牌香港会计师出具报告。申请税务豁免适用于公司利润非来源于香港的情况,向香港税务局申请。香港公司合法避税需满足条件 1. 不在本地签订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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