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7号文件是否有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自2008年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再免征增值税,同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也无法按原规定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通知明确...
财税【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企业不再享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需要遵循《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将不再享有增值税免税政策。这意味着,自那时起,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需按现行税收政策,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而言,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
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有所调整。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自2009年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和生产企业购入的废旧物资不再享受免税政策,而是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仍可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按照现行税率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时,需凭合规的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