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记账联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发票记账联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 发票记账联抵扣联丢失,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销售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可以将发票联复印,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作为记账联使用。
    购买方丢失取得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购买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购买方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 您好!当发票对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应首先向税务局报告情况。随后,登报声明丢失事实,同时支付罚款。完成上述步骤后,向税务局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接下来,关于抵扣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如...

  • 针对尚未完成认证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情况,购买方应及时与销售方联系,要求其重新开具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确保发票内容、金额与原发票一致,同时务必在发票开具后及时进行认证,以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在日常管理中,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建议企业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

  • 对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的处理,具体措施如下:1. 若丢失前已通过认证,购买方应携带销售方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 若丢失前未进行认证,购买...

  • 法律主观: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丢失...

  • 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明确指出,当一般纳税人丢失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具体处理方法取决于发票在丢失前是否已被认证。若发票已认证,购买方可以凭借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用以抵扣进项税额。若发票未认证,则购买方需首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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