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法律分析: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满足条件下,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实际缴纳税款的50%,第三年起补贴30%。3. 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4. 在区内注册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二、土地优惠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根据投资规模...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享有五类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不同领域的投资与发展。第一类是鼓励开办生产性企业,这类企业在经营期满十年后,可享受第一、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税的优惠。第二类政策针对农、林、牧业和位于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减免税待遇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十年内按...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减免、土地使用优惠、外商税收优惠、地区性优惠以及投资优惠等。一、税收优惠 1. 对在开发区内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其经营期限超过10年,则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即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下来的三年减半征收。对于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