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限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限
  • 5月31号
  • 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不管你是哪个省市,全国都一样的。
  • 这个时限由各个区县的税务分局分别掌握,这最好问你们的税务专管员。
  •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

  • 每年都一样:1月1日至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与年度申报同时完成,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至于开始,年度结束之后就可以开始了 也就是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 具体的时候,有时候当地税务局会有自己的要求

  • 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即使企业当年度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一般为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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