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哪些情况要补税?

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哪些情况要补税?
  • 纳税人来源于 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谓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中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利润已纳税额的调整。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其调整方法为: a.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b.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c.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d.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特定经济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方法,按规定补税。 纳税人从珠海、深圳、厦门、汕头等经济特区投资分回利润,如被投资方是采用非查帐征收方式计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补税款时,应按法定税率33%与国家规定被投资方所在经济特区的税率之差计算。广州地税咨询台
  •   纳税人来源于 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谓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
      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中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利润已纳税额的调整。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其调整方法为:
      a.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b.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c.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d.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特定经济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方法,按规定补税。 纳税人从珠海、深圳、厦门、汕头等经济特区投资分回利润,如被投资方是采用非查帐征收方式计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补税款时,应按法定税率33%与国家规定被投资方所在经济特区的税率之差计算。
  •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其弥补亏损办法仍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 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

  • 如税后的,一是要看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否与你公司的税率相同,相同,不用补交,不同(被投资企业税率小于你公司的)要按差价补税。如是税前的,分回后并入你公司的利润缴税。 1、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应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

  • 这里,还要提出几点注意:一是对联营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补税;二是企业对外投资参股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所得税;三是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在联营企业...

  • 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需先在所在地征收所得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发生的亏损,由联营企业按规定在所在地进行弥补。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部分,需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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