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是否就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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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取得的各项政府补贴在会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在税务处理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判定是否为不征税收入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不征税收入,由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递延纳税,并非真正的免税。
政府补贴如果属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可免征个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不需要。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不需要纳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法律分析:不一定,政府补贴收入不一定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收入都应该相应交税,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也有例外,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的征税范围,是专门针对纳税人收入来源的性质作出的不应缴税规定。一般来说,这类收入不是根据税法规定直接免除缴纳税费的收入,而是其性质本身不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不征税收入的种类:1. 政府补助与补贴: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非债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