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业务招待费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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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通则对业务招待费没有具体规定,税法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抵扣问题是规定了按照实际报销金额的60%抵扣,且不能超过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在国家财税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的硬性规定,但可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理解。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
企业为了业务活动需要招待客户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视为业务招待费。然而,企业需要注意《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企业不得承担个人性质的支出,如娱乐、健身、旅游、购物、馈赠等,以及个人引起的罚款和赔偿等。例如,企业购买的用于个人的烟酒通常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馈赠给客...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不得承担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指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支出的规定包括税法第八条的“企业实际...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由于2007年度有部分企业执行了新会计准则或新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适用原税法,2008年度又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之间本身的财会处理差异,执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