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税收处理

企业分立的税收处理
  •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重组行为的日益频繁、规范,通过企业分立来进行税收筹划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税法规定,分立后的新企业将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按各自所适应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2)被分立企业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产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一)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可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和4%。而营业税(娱乐业除外)的税率一般为3%——5%。因此,从整体上看,增值税的税负高于营业税。所以,对于一些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将这一部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分离 出去,单独成立一个企业,从而实现企业总体流转税税负的降低。(二)以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自行收购的废旧物品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的企业可利用企业 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废旧物资的收购也有类似的规 定。这就为这两类企业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三)通过企业分立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及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情况可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推导:(这里假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其 他档次税率的推导方法相同。)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率 = (不含税销售收入 - 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收入=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税购进额×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所以: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1 - 增值率) = 不含税售收入×17%×(1 - 增值率)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 税销售收入×17%×(1 - 增值率)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而小规模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 不含税销售收入×6%当两类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即: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 不含税销售收入×6%可算出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29%。即当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否。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作为小 规模纳税人。但是,我国税法也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那么,怎样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又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税负的优惠呢?这时,通过企业分立,来降低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无疑是一种好 的筹划方法。案例1: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年预计销售额为25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 元。作为一般纳税人:C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250×17% - 20 = 22.5(万元)如果将C公司分立为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另一家为100万元 ,这时两家新公司都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它们总共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 100 ×4% + 150×4% = 10万元,远远小于分立前C公司缴纳的增值税。

  • -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2. 公司分立增值税的处理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 对于企业分立活动的税务处理,应按照《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分立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涉及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计税基础的调整等问题。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 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 被分立企...

  •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

  • 企业分立时的税务处理涉及多个税种,具体处理方法如下:(一) 流转税 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实质上是净资产的转移,而非实物交易。根据相关公告,分立情况下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二) 契税 根据规定,如果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

  • 法律分析: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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