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哪些行为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 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的:比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如果以房屋土地投资,如果是实质合作开发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不是实质合作开发在投资环节就需要交纳营业税;合作开发接受分配的房屋不缴纳营业税,但是销售分配的房屋就得缴纳。
    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工业、商业企业所说的“视同销售”是一致的,都要按规定确定应税营业额后征收营业税。
  •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

  • 营业税征收行为主要针对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特定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上述行为为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和服务业。服务行业中的加工、修理和修配行为不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服务...

  • 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明确指出,如果单位或个人有以下几种行为,将被视为发生了应税行为:一是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二是自己新建建筑物后进行销售,其自建行为亦被视同为应税行为;三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增值税方面,根据《 人民...

  • 也就是说,建筑业自建行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同时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 条例规定了哪些服务属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以及哪些行为被视为应税行为,如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细则还明确了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定义,以及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方式,如区分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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