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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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后续管理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中有着严谨的规定。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需设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关注支付款项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必要时,税务机关会核查企业的相关账簿,着重于股息、利息、租...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着重于税源的精细管理。首先,根据第四条规定,当扣缴义务人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所得相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时,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手续,完成扣缴税款的登记手续。针对每一次新的业务合同签署(包括修改、补充或延期)...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本办法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 政府签署的各类税收协定(包括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安排)制定,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非居民企业的定义在本办法...
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税款扣缴登记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针对第五章中提及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条款来处理此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主要涉及了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首先,第七条强调了扣缴义务人在支付非居民企业所得时,应在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包括到期应计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需在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完成税款的代扣与上缴。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