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保险可以避税
8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关于保险能否避税,其实很多消费者、甚至是保险从业人员都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也不愿意深入了解。我觉得就目前 的法律和税务环境来讲,买保险避税很有可能是一个伪命题,我是这样来分析的: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将保险的整个过程进行拆分,逐步来看,保险中可能涉及税收的地方主要有3个:买保险时、保险有效期间和保险金的支付时。
一、买保险时
通常,我们用来购买保险的钱都是工资,多是通常,我们用来购买保险的钱都是工资,多是税后收入,如果有政策对买保险时税收给予优惠,保费可以用税前收入来支付,保险在此时,就可以帮你实现一定程度上的“避税”。
这种政策,在国外已有先例,在美国,有相应的“保费税额抵免优惠”,支出的保费可以从税前收入中扣除,或者用于退税,即使你的工资缴税很少或者不用缴税,都可以获得相应的优惠。在澳大利亚传统的Superannuation养老金计划中可以包含部分人寿保险,保险的保费由税前收入构成,这也相当于拥有了税收优惠。
但在 ,目前市场上针对购买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少。一些新型优惠政策刚出台,还处于试验阶段,尚未大规模推行,能减免多少、效果和口碑,还要依靠大家自己衡量和市场的长期检验。
举例:税优型健康险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在内的31个城市于今年1月起,试点发行税收优惠型健康险,保险的保费支出允许在从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上图来自于央视新闻。如果一个城市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一个月薪5000元的小张,每月支出200元用于购买税优型健康险,那这200元就可以于税前进行抵扣,这种优惠政策对收入越高的人,调整的幅度越明显。上图来自于央视新闻。如果一个城市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一个月薪5000元的小张,每月支出200元用于购买税优型健康险,那这200元就可以于税前进行抵扣,这种优惠政策对收入越高的人,调整的幅度越明显。这款产品的亮点不限于所谓的税优政策,更关键在于允许带病投保、保证续保以及扩展社保外用药的惠民保障。
二、保险有效期间 对于已经购买了保险的个人及家庭,保险对你们应缴纳的税收有影响吗?此时的保险能避税吗?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一些具有投资属性的产品常常伴有保单分红、结算利息等收益,这些收益不同于一般情况下以身故、伤残为条件的保险赔款,在国外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都面临着“被税”的问题,因此便有了“延迟缴税”政策。即保单的投资收益在获取当年不用缴税,在到期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才缴纳,这一政策出现在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
但在 ,我们从未听过相关的“延迟缴税”政策,是因为我国对于保单的投资收益并未有征税规定,分红不用缴税,“延迟缴税”的优惠就更无从说起了。所以如果说保险的投资可以避免收益“被税”,可谓是无稽之谈。
三、保险金支付时
这是【保险可以避税】最核心的部分,也是 这是【保险可以避税】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消费者最容易被“忽悠”的地方。我们知道,每在保单到期或者达到理赔条件时,我们会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而这部分钱能算是个人收入吗?对于那些被话术“强攻下”达成的大额寿险保单,在 ,避收遗产税,真的现实吗?
1. 所得税
我们常常听到保险业务员,以税法中“保险赔款”免税的条款作为保险避税的理据,但事实上“保险赔款”通常是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补偿,给付的保险金是按保险合同约定所支付的款项,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不是收入,也并未产生收益,从原理上本身就不应纳税。
2. 遗产税
人讲究子承父业,所以家庭代际之间的财富传承,是 人颇为关心的问题。对于遗产的继承,自然就会面临遗产税的问题。早在2004年财政部就颁发了遗产税的草案,2010年予以修改,遗产税的起征点为80万,超过80万将面临20%的遗产税,这无疑引起了国内家庭的恐慌,一时间风言四起,更有甚者,传出2016年深圳将试点开征遗产税的消息。
于是乎,业务员向富豪销售大额保单时,一般按照以下套路:国家很快就要开征遗产税,草案都制定好了,一旦开征遗产税,有钱人的财产大半要缴税。到期缴不上,财产全部充公。而人寿保险,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避税,因此买保险是最好的避税方法,也是国际通行惯例。
且不说国家开征遗产税只是遥不可及的事实,深圳当地及国家财政部已多次澄清,试点征收纯属谣言。接着,我们可以看看其他的地区对于遗产税是个怎样的态度: 香港,于2006年2月取消了遗产税。新加坡,于2008年取消了遗产税。台湾,于2009年10月大幅提高遗产税起征点至1200万新台币,且单一税率大幅下降至10%(如果考虑其他减免项目,实际可提高至1800万新台币,按目前汇率折合约381万人民币,遗产税缴税门槛大大提高,更多人得到免税优惠)。
实际上,参考目前周边国际环境,遗产税的影响对普通家庭来讲,已经微乎其微了。随着周边地区遗产税走向没落,内地本来就担心资本流出,这时再征收遗产税,对 目前来讲,无疑是不现实的。买保险避遗产税可能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总结 在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和税法等制度下,买保险可以避税的说法很容易就会露出自己的马脚,消费者莫偏听,保持独立思考。我始终认为,买保险关键还是应该看重背后的保险保障功能。 - 关于保险能否避税,其实很多消费者、甚至是保险从业人员都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也不愿意深入了解。我觉得就目前 的法律和税务环境来讲,买保险避税很有可能是一个伪命题,我是这样来分析的: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将保险的整个过程进行拆分,逐步来看,保险中可能涉及税收的地方主要有3个:买保险时、保险有效期间和保险金的支付时。
一、买保险时
通常,我们用来购买保险的钱都是工资,多是通常,我们用来购买保险的钱都是工资,多是税后收入,如果有政策对买保险时税收给予优惠,保费可以用税前收入来支付,保险在此时,就可以帮你实现一定程度上的“避税”。
这种政策,在国外已有先例,在美国,有相应的“保费税额抵免优惠”,支出的保费可以从税前收入中扣除,或者用于退税,即使你的工资缴税很少或者不用缴税,都可以获得相应的优惠。在澳大利亚传统的Superannuation养老金计划中可以包含部分人寿保险,保险的保费由税前收入构成,这也相当于拥有了税收优惠。
但在 ,目前市场上针对购买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少。一些新型优惠政策刚出台,还处于试验阶段,尚未大规模推行,能减免多少、效果和口碑,还要依靠大家自己衡量和市场的长期检验。
举例:税优型健康险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在内的31个城市于今年1月起,试点发行税收优惠型健康险,保险的保费支出允许在从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上图来自于央视新闻。如果一个城市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一个月薪5000元的小张,每月支出200元用于购买税优型健康险,那这200元就可以于税前进行抵扣,这种优惠政策对收入越高的人,调整的幅度越明显。上图来自于央视新闻。如果一个城市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一个月薪5000元的小张,每月支出200元用于购买税优型健康险,那这200元就可以于税前进行抵扣,这种优惠政策对收入越高的人,调整的幅度越明显。这款产品的亮点不限于所谓的税优政策,更关键在于允许带病投保、保证续保以及扩展社保外用药的惠民保障。
二、保险有效期间 对于已经购买了保险的个人及家庭,保险对你们应缴纳的税收有影响吗?此时的保险能避税吗?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一些具有投资属性的产品常常伴有保单分红、结算利息等收益,这些收益不同于一般情况下以身故、伤残为条件的保险赔款,在国外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都面临着“被税”的问题,因此便有了“延迟缴税”政策。即保单的投资收益在获取当年不用缴税,在到期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才缴纳,这一政策出现在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
但在 ,我们从未听过相关的“延迟缴税”政策,是因为我国对于保单的投资收益并未有征税规定,分红不用缴税,“延迟缴税”的优惠就更无从说起了。所以如果说保险的投资可以避免收益“被税”,可谓是无稽之谈。
三、保险金支付时这是【保险可以避税】最核心的部分,也是 这是【保险可以避税】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消费者最容易被“忽悠”的地方。我们知道,每在保单到期或者达到理赔条件时,我们会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而这部分钱能算是个人收入吗?对于那些被话术“强攻下”达成的大额寿险保单,在 ,避收遗产税,真的现实吗?
1. 所得税
我们常常听到保险业务员,以税法中“保险赔款”免税的条款作为保险避税的理据,但事实上“保险赔款”通常是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补偿,给付的保险金是按保险合同约定所支付的款项,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不是收入,也并未产生收益,从原理上本身就不应纳税。
2. 遗产税
人讲究子承父业,所以家庭代际之间的财富传承,是 人颇为关心的问题。对于遗产的继承,自然就会面临遗产税的问题。早在2004年财政部就颁发了遗产税的草案,2010年予以修改,遗产税的起征点为80万,超过80万将面临20%的遗产税,这无疑引起了国内家庭的恐慌,一时间风言四起,更有甚者,传出2016年深圳将试点开征遗产税的消息。
于是乎,业务员向富豪销售大额保单时,一般按照以下套路:国家很快就要开征遗产税,草案都制定好了,一旦开征遗产税,有钱人的财产大半要缴税。到期缴不上,财产全部充公。而人寿保险,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避税,因此买保险是最好的避税方法,也是国际通行惯例。
说到这,我只想说:NAIVE!
且不说国家开征遗产税只是遥不可及的事实,深圳当地及国家财政部已多次澄清,试点征收纯属谣言。接着,我们可以看看其他的地区对于遗产税是个怎样的态度: 香港,于2006年2月取消了遗产税。新加坡,于2008年取消了遗产税。台湾,于2009年10月大幅提高遗产税起征点至1200万新台币,且单一税率大幅下降至10%(如果考虑其他减免项目,实际可提高至1800万新台币,按目前汇率折合约381万人民币,遗产税缴税门槛大大提高,更多人得到免税优惠)。
实际上,参考目前周边国际环境,遗产税的影响对普通家庭来讲,已经微乎其微了。随着周边地区遗产税走向没落,内地本来就担心资本流出,这时再征收遗产税,对 目前来讲,无疑是不现实的。买保险避遗产税可能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总结 在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和税法等制度下,买保险可以避税的说法很容易就会露出自己的马脚,消费者莫偏听,保持独立思考。我始终认为,买保险关键还是应该看重背后的保险保障功能。 - 公司出面为员工购买寿险,以前的确是可以钻法律的空,但后来通过法律的完善,只有符合当地政府行政法规的一些寿险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而不符合政策的企业、购买企业年金保险或者其他类型的保险,都是要缴纳税收的,不会享受优惠,因为这些都是按照企业福利计算的。。。在法律条款最后一条有说,符合当地政策的其他条件也可以抵扣企业税,这点我就不多说了,大家都懂的。。。
当然,那些说保险避税功能的代理人一般是针对个人寿险,而非公司出面。至于这个避税功能,其实说白了现在还是属于理论层面。
在保险期间,保单也有可能得到一些税收优惠,那就是所谓的“税收延迟”。即保单内投资收益在当年不必缴所得税(“税收延迟”),等到保险金支付时再缴纳相应的税收。这种税收优惠听起来并不是很有吸引力,但实际上得到的实惠还是相当可观的。
最后在保险金支付的时候,也存在避税的可能性。首先是个人所得税。由于保险公司的赔款是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补偿,给付的保险金是按保险合同约定所支付的款项,不是个人的收入,所以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其次是遗产税。据我所知,没有一个国家对保单受益人收到的纯粹死亡保险金征收遗产税。如果是具有账户价值的新型寿险保单,与上述的保单投资收益延税一样,在美国等国家,只有通过“寿险通道”的部分才能不计入遗产,避开遗产税。在我国,人寿保险金也有可能被计入遗产。按照《保险法》规定,在下列3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可以看出,在人寿保险金完全有可能被计入遗产,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时,被征收遗产税。不过现在讨论遗产税还为时过早,我国遗产税方案尚在酝酿之中,说买保险可以避开遗产税也是在避根本不存在的税! - 保险不能避税。
《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时,应遵守《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 避税避债首先不能是恶意为之。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保险确实能一定程度理解为避税或无意下避债了。 具体看怎么理解。
比如福先生做工程,赚了钱。买了1000万人身年金险。指定受益人为儿子。而福先生在工地不幸身故,外面又有欠债。那么这1000万就不能用去还债。因为不属于遗产,不能用来还债。也意外身故并非主观恶意逃债, 此时此刻受益人权益大于债权人,就成立。
假如福先生欠了债,故意买保险避债。并没有意外身故,而是不愿意还债。被债主起诉,即使保险现金价值低于1000万,福先生不想还,就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总体来说,恶意避税避债行不通。但有时确实有无意间让避税避债成立了。 - 保险可以帮你避税吗?请听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易轶的回答。
- 实施纳税筹划无论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还是从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强调依法治税和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倡导“用税”的理念,税收是国家提供给纳税人公共产品的价格,毕竟税收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侵犯。在市场经济不是很健全的国家,更是要强调纳税筹划,以便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合法的权利。
一、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有所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熟悉自己有哪些权利,并充分享受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但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1) 延期申报权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延期申报的原因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在报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纳税人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 延期纳税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得加收滞纳金。”
(3) 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4)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如数退还。
(5) 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注册税务师及相关工作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和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请和申诉得到及时办理。
(6)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7) 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清单。纳税人因故被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因为这一方面证明自己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受到了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又说明自己已经遵守了国家法律。因此,如税务机关不按法律规定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8) 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法律凭证,交给纳税人保存备查;纳税人也有权依法索取完税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9) 保密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泄露给与税务检查无关的人员,否则可能使该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为其保密。
(10) 拒查权
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 拒付权
纳税人违犯了税法需进行罚款处理时,税务机关必须开具收据。纳税人付了罚款并收到罚款收据后,证明自己已经接受惩罚,承受了法律责任。若税务机关实施上述行为时并未开具收据,纳税人则有权拒绝履行或合作,借以约束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
(12)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中,还可以就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13) 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财经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结合我国的征管法,我国的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公民、法人在发生纳税行为时有义务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工商企业在分设、合并、迁移、转移、歇业、破产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和给予罚款处理。
(2) 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
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是税收征收管理中证明其应税项目和计税的依据。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对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账簿、凭证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一些强制性决定,纳税人有义务接受和服从。纳税人伪造、编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凭证,将被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3) 纳税申报义务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有义务依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报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应忠实履行这一义务,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税款。对漏报、不报或拒绝申报的,不按规定期限预缴和清缴税款的,均要被依法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 按时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理所当然有义务按时足额纳税。我国的税法对每一税种都规定了纳税的最后期限,纳税人一旦超过纳税期限,税务机关都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限期过后仍不缴纳的,则应依法予以重罚。
(5) 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的义务
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相对应,纳税人还有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6) 及时提供有关税务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部门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二、纳税人若税负沉重,通过纳税筹划是企业减轻税负的正确选择
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三条路可以选择:(1)逃税,即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并非完全由于自身的原因,国家税法政策上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选择逃税的可能性。例如,目前在北京房屋租赁市场中,很少存在合法纳税行为,这主要是因为如果要合法纳税,则需要交7种税,税收占到了租金收入的30%。面对如此高的税收负担,纳税人也往往只有选择逃税。但是,逃税的违法性,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饮鸩止渴。(2)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消极对待,压缩经济活动规模,最终会导致整个经济的萎缩,这一点根据“拉弗曲线”也可以得到印证。按其观点,只有较为合理的税负才会扩大生产,从而税基增大,税收收入增加;较高的税负只会抑制生产,最终破坏税基。正所谓“源远才能流长,根深方能叶茂”。但是,在国家宏观税负不能立即减轻的条件下,选择这种做法,最终只能被市场竞争所淘汰。(3)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这才是企业迎接进入WTO后的挑战,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是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之举。
三、 加入WTO,企业竞争国际化的趋势,使纳税筹划更具必要性
入世后,中外企业将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就在于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国外企业的财务机制已经较为成熟稳健,可以通过各种纳税筹划方法使企业整体税负水平降低,从而相当于增加了盈利水平。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 企业要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四、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产权清晰化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三资企业在利用纳税筹划实现合理节税上对国内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也正体现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产权清晰,法律意识强的特点。反观国内企业,长期以来在纳税上一直走的是“关系税”、“人情税”之路,逃税风盛行。在当前国内企业市场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 入世参与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 的企业一旦作为独立的个体,就必然要构造明晰的产权机制与强大的动力机制,参与市场竞争。因此,上缴国家的税收就成为了企业的成本支出,而通过深入研究纳税筹划的各种手段予以控制。只有这样,现代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 您好,保险行业合理合法避税的方法,就是将企业分公司或企业注册到税收低洼地即可享受当地税收政策扶持。在我们苏北园区,也目前是国内优惠力度最大的经济园区。企业保持原有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不变的情况下,没有行业限制,外省市也可以享受园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存留的50%-70%.以近日入驻我们苏北园区的某保险公司为例:该企业年缴纳增值税2亿,地方存留50%,扶持70%,优惠7000万。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亿,地方存留40%,扶持70%,扶持5600万。扶持政策稳定,当月缴纳,次月扶持,逐月扶持。
保险可以规避部分税收,但不是所有保险都能避税。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在某些情况下确实能够帮助个人或企业减轻税务负担。这是因为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保险赔偿、养老金等属于免税或减税项目。以下为详细解释:一、保险与税收减免的关系 在多数国家和地区,保险赔款、保险金等属于免税收入范畴。例如,当个人...
保险可以避税避债,原因如下:一、保险与税收 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生活的重要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避税作用。购买保险的保费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是允许扣除的。这意味着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避税的效果。此外,保险金的收益部分,如投资型保险的分红或养老保险金...
保险产品为啥可避税保险产品可以避税的原因有保险金无需纳税、买保险不用纳税、保险产品的收益无需纳税、税优健康险可以抵税、税延养老险可以延迟交税、企业年金可以抵税,具体如下:1.保险金无需纳税;保险产品所理赔的保险金,一般是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后的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而不是被保险...
三、险在避税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提供应税现金,投保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而子女为受益人的终身寿险,在父母意外身故后,子女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以这笔钱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二是资产转移,减少应税财产,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免税。一般寿险规避遗产税的方式主要有...
保险避税是指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税务的一种策略。其原理在于利用保险产品的相关税收优惠来降低应税收入,从而避免支付较高的税款。具体来说,保险避税涉及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进行详细解释:1. 个人所得税中的保险避税:在个人税收筹划中,个人购买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险产品,如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