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付给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所得税如何处理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截至目前,搬迁补偿费,如果你要缴纳营业税,税务文件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界定。唯一的文件内容是比较接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过程中支付土地补偿费合约员工如何征税认可”(国税函[1997] 87号)文件发布于1997年提供了从建筑承建商就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收入,构筑物,土地等年轻的附件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 - 其他土地附着物”关税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营业税项目发表意见(征求意见稿)”(国税发[1993] 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将被退回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其征收营业税(是被理解为恢复补偿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一些营业税税务处理其自身的规定搬迁补偿款。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租发[2004] 63号)规定:一,给予拆迁拆迁补偿安置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不管其中结算价,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方式,应该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拆迁拆迁补偿应支付的费用已经发生,这可能不是针对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所抵消。其次,是房子(或土地)的单位和因拆迁拆迁拆迁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或住房,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的个人,营业税应该征收。 1,单位和个人获得政府住房金融机构的薪酬(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贴,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拆迁。 2,普通个人的拆迁,结果占用的房屋拆迁,房屋及其他补偿或安置过程中出现的?产权交易所,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面积来实现。
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拆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可以在推荐此类服务的脸上更多的通信企业专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确定如何沟通成果的基础上的税务处理。
3。企业所得税
(1)用于补偿搬迁所得税处理
结余截至目前,在税务处理拆迁补偿的国内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规范拆迁补偿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最重要的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获得批准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国税函[2003] 115号)。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重新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的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搬迁前(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式中,取出后,应高于拆迁补偿费收入加销售各类拆迁收入减去固定资产及各类清拆后的处置成本的折旧价值余额的固定资产,置换固定资产抵销原有的业务。
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不再重置前的固定资产的相同或类似性质,并利用每拆除和搬迁后,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 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应高于各类搬迁补偿费收入,加上来自出售固定资产拆迁减去所有类型的拆除和处置成本的价值的差额收入按折旧固定资产计入当期应纳税业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践中资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以执行国税函参考文献[2003] 115号。有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参照文件精神,在税务处理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的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业务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超自然国税发[2004] 97号)等。发生亏损
(2)搬迁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①内资企业,当补偿不足以支付搬迁费用和业务损失因搬迁发生的,按照税收第13总局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之前,财产损失”的规定可以是物业税机关批准作为扣税亏损后。
方式第九条,财产损失,由于政府的规划,征地搬迁作为审批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级政府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规定。
第44条规定,政府规划搬迁,由于征用财产的税收减免申请损失的方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二)不属于对政府进行评估。
第45条规定的方式,企业由于按照下列证据确定的政府规划,收购,财产损失的搬迁: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一)有关政府部门;(证明二)技术部门或机构鉴定;账面价值(三)确定企业资产的基础。
因此,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国内企业在审计,税务机关应根据需要来确定,根据所得税的损失是否进行调整的批准。
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几个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十条] 80号)的规定,财产损害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自2004年7月1日备案制度从审批制改变。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时,由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他们的属性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的原因,扣除期限的亏损批示,但自带的辅助信息,如物业内部部门鉴定损害,如果造成企业外部所涉及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外企业来部门,财产损失证明资料确定机构。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检查税收情况时,重点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检查。企业收取的财产损失,在没有提供上述数据,是没有办法的实际证据,可以是纳税调整。
因此,由于不足以弥补搬迁费用和业务损失因搬迁外商投资企业的审计,赔偿财产损失时可发生减税的结果,更要看专业判断。
(3)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搬迁和财务处理差异的总结
从上述规定看,拆迁补偿收到的大型金融交易的税务处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①用于若干条文的搬迁核销相关费用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而不会影响企业损益的搬迁结余,但这种数量经济补偿在资产置换的固定资产税的有关规定,对原来所抵消,即通过减少折旧抵税可以包括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形式在未来几年。因此,在相同或相似的重置固定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在未来一年内形成。为求稳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在转入资本公积的拆迁补偿款余额时支付,按照余额金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留递延税款贷项(而不是余额应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在随后几年按照会计及税收抵免年度折旧冲销计提的差异。
②财企[2005] 123号未复位后搬迁不再相同或治疗类似的固定资产结余应明确规定,但根据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应该被视为一个传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的税收待遇。
③财企[2005] 123号规定,自拆迁费用和损失,包括机器设备搬迁所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国税函[ 2003] 115号文件并未明确此类费用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④财企文件[2005]用于人事费123号的要求,可以直接冲销拆迁补偿,安置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包括“买断工龄”的一次性补偿。据“回复上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员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可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一次性补偿的原则。然而,该文件还规定:种类繁多的补偿性支出,一次性摊销较大,可以均匀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本年度摊销后的一年。具体摊销年限由省局根据当地情况决定。因此,在涉及一些工人“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的企业搬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关注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收购基金。如果税务机关的要求被指控,在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会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递延税款借项)。在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应特别注意下一个反转(通常为三年)期间的差异107页上的“企业会计制度”,应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产生的前提条件。 - 百度经验里面有相关的文章,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