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如何抵扣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如何抵扣
  • 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作为租赁业业务缴纳营业税。
    所以对方出具的应该是营业税的发票,不是 ,所以不能抵扣。
    2009年以后,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了。如果,融资租赁业务改为分期付款的销售业务。这样,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文件规定: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在其所有权由出租方转让给承租方时,才会产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总额大于纳税人资产总额的30%,在租赁开始日,纳税人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应付融资租赁款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总额等于或小于纳税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租赁开始日,纳税人可按应付融资租赁款,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1、在租赁过程中,纳税人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累计折旧”;

      2、按租赁合约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

      3、按合理方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期满,在纳税人留购租赁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4、按“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及留购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结转“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余额。
    其中,“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留购款)*增值税率。
  • 融资租赁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吧,应该交营业税。
  • 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在其所有权由出租方转让给承租方时,才会产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总额大于纳税人资产总额的30%,在租赁开始日,纳税人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应付融资租赁款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总额等于或小于纳税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租赁开始日,纳税人可按应付融资租赁款,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在租赁过程中,纳税人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累计折旧”;按租赁合约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合理方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期满,在纳税人留购租赁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及留购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结转“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余额。
    其中,“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留购款)*增值税率。
    如:2004年7月9日,A公司融资租入B公司生产线一条,不需要安装,该生产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原账面价值550
    000元。租赁期从2004年7月9日到2007年7月9日,共三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100
    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租赁期满,A公司以50
    000元购买了该生产线。
    1.假设A公司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占A公司资产总额的20%。
    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6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
    000
    (2)每月计提折旧(直线法):
    借:制造费用  16
    666.67
    贷:累计折旧  16
    666.67
    (3)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4)租赁期满留购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  650
    000
    借: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10
    5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160
    500
      
  • 此模式下,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按现行规定抵扣。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时产生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若租赁总额超运营方资产30%,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现值较低者计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当所有权由出租方转移给承租方时,才能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在会计处理上,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超过资产总额30%,租赁开始日时,按较低者入账,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若总额不超过资产总额30%,直接按应付融资租赁款入账。租赁期间,应按期计提折旧...

  • 1、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抵扣;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40%;4、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

  •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若缴纳营业税,对购入设备用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缴纳增值税,对购入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下列...

  •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若缴纳营业税,对购入设备用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缴纳增值税,对购入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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